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先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由于调资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份,为做好调资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现就省级机关事业调资相关经费预算管理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缴费基数的确认
根据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有关个
人缴费由单位代扣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单位在兑现职工调资时,需代扣预留个人缴费部分。
(一)年缴费基数的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
(二)缴费基数的口径。
在职人员月缴费基数应以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核定,其中;2014年10月-12月的月缴费基数为2013年月平均缴费工资;2015年的月缴费基数为调整后的2014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即2014年全年缴费工资加上4个月调资增支额后除以12。
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实际数核定,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085元(全年为49018元)、4477元(全年为53722元),按此计算,各单位2014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应控制在2450元至12255元之间,2015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应控制在2686元至13431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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