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矿局川西北地质队
职工假期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科室、各经营单位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我队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队所有正式职工。全体职工均有遵守请假管理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第二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及待遇
第四条 事假:事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
(一)各科室及经营单位室内工作人员一天以内事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事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队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队领导签署意见,队长审批。
(二)野外生产单位工作人员在野外期间三天以内事假,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事假由项目负责人、经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队领导审批;七天以上事假,由项目负责人、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队领导签署意见,队长审批。
(三)各经营单位及科室负责人事假,由分管队领导签署意见,队长审批。
(四)副队级领导事假,由队长审批。
(五)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不履行手续无故缺勤人员,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六)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它工资和津补贴。超过十五天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60%计发,并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它工资和津补贴。事假超过六十天的,按待岗职工待遇处理。
第五条 病假:职工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档案参照事假请假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休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岗位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发放,按病假实际天数扣发奖励绩效工资。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十年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岗位薪级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岗位薪级工资全额计发,停发其它工资和津补贴。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岗位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由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岗位薪级工资的80%计发,停发其它工资和津补贴。
第六条 旷工: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工伤假视为出勤,按国家规定计发工资。年休假、探亲假按队统一安排的放假时间执行,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并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第八条 其他
(一)中层干部和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外出本省或出国(包括出差、出访、节假日、离岗休假、学习以及因私外出。下同),应提前3天向分管队领导报告。
(二)副队级领导干部外出本省或出国,应提前3天向队长报告。
(三)队长和党委书记外出本省或出国,应提前3天向局主要领导和联系协调该区域的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类假期完善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单位报队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假满后二个工作日内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经营单位每天对其员工进行考勤,每月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并于每月15号前之内报行政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队行政人力资源部是请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川西北地质队职工请假申请表
川西北地质队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川西北地质队职工请假申请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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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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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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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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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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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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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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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力资源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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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队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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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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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请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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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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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销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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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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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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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别包括:病假 、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工伤假等。
2.休假结束后应在2天之内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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